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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利文寻衅滋事案)_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王利文,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交城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3月5日被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8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利文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6日晚上,被告人王利文酒后到交城县西社镇阳湾村金耀机械厂办公室内无故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后向张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

2、2019年1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王利文无故到交城县西社镇阳湾村房某某的粉石厂拦工,后向房某某索要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田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房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利文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利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利文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利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利文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文婷

书记员: 武苗苗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利文现被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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