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 年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2323211971******** ,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号,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名苑**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 月 5日被海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 14 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海伦市银都商场道北的**麻辣烫屋内,将被害人任某甲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1,700元 ,后经任某甲叔叔任某乙找到王某某问是否偷钱了,王某某将1,300元钱塞给任某乙后逃走,经讯问其只承认盗取现金人民币1,300元。
2.2020年4月24日上午10点许, 被告人王某某在海伦市正大街北极星正门东数第三门药店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右侧外衣兜内的一部蓝色VIV0X3i智能手机盗走,经海伦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
3. 2020年5月11日4点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海伦市兴隆大家庭屋内窃取被害人安某某定制版VIVO直板智能手机一部”,经海伦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所盗赃款1,300元并返还给被害人,所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全部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结案报告、海伦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任某乙、刘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甲、张某某、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海伦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监控光盘及同步录音录像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云涛
检察官助理:李 丹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海伦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3份;
5.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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