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利玻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19〕947号

被告人王利玻,曾用名王利波, 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镇**路**号。2016年4月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7年6月15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9月23日被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利玻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17年11月初至次月,被告人王利玻伙同孙某甲(已判决)先后在宁海县**镇**村**号叶某某(已判决)家、**镇**商行、**镇**村**号**宾馆等地开设赌场,后尤某某参与合伙,赌场开设期间,招揽洪某某、冯某某、胡某某、方某某、邬某某等不特定人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36.4万元,被告人王利玻非法获利23000元。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王利玻被宁海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孙某甲、尤某某、叶某某、孙某乙、高某某、孙某丙、洪某某、冯某某、胡某某、方某某、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利玻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二、赌博

    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利玻在宁海县西店镇樟树村1369号孙先林家六楼,组织戴某、金某某、邬某某、冯某某等人以十三道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孙某甲、戴某、金某某、邬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王利玻的供述和辩解;

3、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利玻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利玻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利玻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利玻具有立功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利玻能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对该部份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利玻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利玻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晓迪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利玻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十册;

3、罪犯档案资料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