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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利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王利,男,19****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东区**巷**号***户。被告人王利于2010年8月因吸毒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于2010年12月因吸毒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7年5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利因盗窃于2019年2月1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因其患有严重疾病看守所不予收押,该局于同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1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利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1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7日6时许,被告人王利在阜阳市颍东区**路***佳苑北门***网咖一楼,趁被害人单某某熟睡之机,将单某某放在网吧吧台上的一部金色华为MATE10手机盗走。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4789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利近亲属赔偿被害人单某某人民币5200元,被害人单某某对王利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利的供述和辩解;

4.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颍东价认定[2019]2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侦查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6.侦查人员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增祥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利现羁押在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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