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三分金融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力,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02198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路**号,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力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5日,经审查,于同年1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本院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3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起,被告人王力以营利为目的,租用云服务器架设“平民解析”网站(域名:api.zhaiyou.tv等),招揽吴某某、丁某某、单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成为网站会员并提供在线视频解析服务。在未经**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以下简称甲公司、乙公司等)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王力针对会员提出的具体需求,调整、优化解析程序算法,从而绕开甲公司、乙公司等著作权人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使会员借此获取视频的真实播放地址,并通过各自的盗版视频网站向用户提供在线播放服务。
在此期间,被告人王力通过收取解析服务费用,以及在部分视频页面设置广告并收取广告费用的方式营利,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62万余元。经查,由被告人王力解析的可供播放的盗版影视作品合计7万余部。
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王力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涉案人员吴某某、丁某某、单某某等人的供述,QQ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证实吴某某等人向被告人王力购买解析程序和服务,以及经解析可以获取视频真实播放地址并跳过广告直接播放的事实。
2.甲公司、乙公司等著作权人出具的《证明书》等书证,作品清单及相关电子数据,证实经被告人王力经营的“平民解析”网站解析的各类视频作品合计7万余部,均未经上述著作权人许可播放。
3.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沪辰司鉴中心[2019]计鉴字第126号),证实“平民解析”网站为网站会员提供视频解析服务和管理;网站会员通过解析客户端的下载、使用可以实现对正版视频网站的视频解析;解析的基本原理和路径分析,包括视频经解析后可以获得真实播放地址,从而可以跳过广告直接播放;同时对部分涉案盗版视频网站数据库进行分析检验,对链接解析方式、视频链接获取过程及部分视频进行固定保全。
4.徐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王力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实被告人王力收取解析服务费、广告费合计人民币62万余元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王力的身份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力的到案情况。
7.被告人王力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力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视频解析服务,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62万余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峰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力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册、证明材料(含光盘)七份。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五、关于为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原材料、机械设备等行为的定性问题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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