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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加保诈骗案)_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王加保,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95********,初中文化,安徽省五河县人,家住五河县**镇**村**号,捕前住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出租房,作案时系宁波久游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华宝”网贷平台催收人员。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加保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日至2月28日,被告人王加保在以许建松、苏帝涵、许宏宝(均已判刑)为首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催收部负责催收期间,明知该犯罪集团以办理“展期”、“延期”为名,向被害人按借款金额的5%收取“续借费”、“延期费”,逾期的每天按借款金额的7.5% 收取“滞纳金”,从而恶意垒高被害人还款金额,致使被害人债台高筑逐渐失去偿还能力,伙同催收部其他人员利用审核时获取的被害人信息,采取电话辱骂、曝光通讯录,使用“轰炸机”对被害人不间断打电话、发送短信骚扰,给被害人播放哀乐、将被害人照片“PS”成裸照等手段逼迫被害人还款,并向被害人近亲属、朋友打电话、发短信威胁、辱骂,要求还款。致使被害人安某某、石某某因无法偿还债务被“中华宝”等多个网贷平台催债而不堪其辱自杀身亡。被告人王加保在该犯罪集团参与催收期间共计催收2145人次,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手续费、续借费、滞纳金共计9541620.3元。被告人王加保于2020年7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王加保在以许建松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中,伙同他人采取电话威胁、短信轰炸等“套路贷”犯罪行为方式实施诈骗活动,严重的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审计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金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袁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加保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加保明知以许建松为首的犯罪集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与他人共同实施“套路贷”诈骗活动,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加保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加保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加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摆凤琴  牛小虎

检察官助理:杨晓乾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加保现羁押于华亭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9册,审计报告2份,补查材料4份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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