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754号
被告人王加,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41988********,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松潘县**乡**村**组**号,2020年9月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加骑电瓶车行驶至本市青羊区**街**路路口时,故意用脚踢一辆正在等待绿灯的出租车驾驶室车门,副驾驶乘客魏某某见此情景遂下车离开,王加驾驶电动车追赶并拦截魏某某,胁迫其转款,魏某某被迫通过微信向其转款150元。随后魏某某逃离并报警,王加即驾驶电瓶车逃逸。同年8月31日,被告人王加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加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张,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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