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1〕204号
被告人王加税,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于2020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加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加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王加税在平阳县腾蛟镇凤巢社区扶贫新村虚构自己要购买生猪的事实,以先转账打印转账凭证后撤销转账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杨某某、朱某某生猪11头。其中被害人陈某甲被骗取生猪3头共1200斤,被害人杨某某被骗取生猪3头共850斤,被害人朱某某被骗取生猪5头1800斤。经鉴定,涉案11头生猪价值人民币73150元。
2.2020年9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王加税在苍南县藻溪镇养猪场虚构自己要购买生猪的事实,以先转账打印转账凭证后撤销转账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陈某乙生猪9头共计1917斤。经鉴定,涉案9头生猪价值人民币34122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加税于2020年10月12日17时许在平阳县萧江镇洋浦村村民委员会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账户明细、ATM机操作明细、银行转账凭证、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丙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杨某某、朱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加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取款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加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加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加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加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加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荣毅
检察官助理:林珊珊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加税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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