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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加荣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王加荣,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7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加荣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6月16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0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7年1月10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盗窃,于2012年5月31日被淮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盗窃,于2019年11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王加荣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变更为刑事拘留。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加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凌晨1时许,在淮安区车桥镇街道上,被告人王加荣趁夜晚无人之机,潜入被害人凡某某经营的南街水果大卖场内,窃得人民币现金3425元。

归案后,被告人王加荣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凡某某陈述;

3.被告人王加荣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加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加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加荣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加友

                                  检察官助理:高峰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加荣现被羁押于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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