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王勃新,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定安县人,家住海南省定安县**农场**队**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1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勃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王勃新向被害人潘某某谎称自己有一套房在海口市龙华区**小区,房号是**栋**房,可以卖给潘某某。潘某某正好想在该区域购房,信以为真,表示想向王勃新购买该房。不久,王勃新向潘某某谎称要给一个帮他照看该房的朋友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作为答谢,让潘某某先给他转5000元。潘某某就用手机银行向王勃新转了5000元。此后,王勃新又以各种理由向潘某某索要费用。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间,按王勃新要求,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给王勃新共计102500元;并通过现金方式付给王勃新30000元。在此期间,潘某某多次向王勃新询问房子的事情,王勃新用各种理由拖延、欺骗潘某某。之后,王勃新就—直不接潘某某电话了。2020年1月10日,公安民警在海南省定安县**农场**队**号将王勃新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手机短信息、收楼管理资料等书证;
2.证人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勃新的供述;
5.辨认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勃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勃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32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勃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勃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成 燚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勃新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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