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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勇、吴晨、杨帅非法经营案)_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勒泰市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4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号楼**单元**住新疆北屯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晨,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4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帅,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0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第十师北屯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住该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阿勒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勇、吴晨、杨帅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王勇、吴晨、杨帅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阿勒泰地区、乌鲁木齐市、博乐市、托克逊县、额敏县低价收购中华金中支、中华双中支、黄金叶天叶牌香烟(以下简称三种品牌香烟)后,加价倒卖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共非法获利9万余元,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被告人王勇、杨帅在阿勒泰地区的超市、商店低价收购三种品牌香烟,以19810元的价格倒卖给吴某某。
    2.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王勇、杨帅在阿勒泰地区的超市、商店低价收购三种品牌香烟,通过线路车带至乌鲁木齐市,由被告人吴晨以1018315元的价格倒卖给张某甲、张某乙。

3.2019年8月,被告人王勇、吴晨在乌鲁木齐市、托克逊县的超市、商店价收三种品牌香烟,以31500元的价格倒卖张某甲、张某乙。

4.2019年11月,被告人王勇、吴晨在博乐市、额敏县的超市、商店低价收购三种品牌香烟,以60960元的价格倒卖给张某甲、张某乙。

5.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王勇、杨帅在阿勒泰市低价收购中三种品牌香烟,欲通过线路车带至乌鲁木齐市交被告人吴晨倒卖过程中,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和阿勒泰地区烟草专卖局查获,并当场扣押三种品牌香烟55条。案发后,被告人王勇、杨帅亲属退缴三种品牌香烟46条。经鉴定,上述香烟均为真品卷烟,价值9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依法扣押的香烟;2.书证:到案经过、支付宝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对价表等;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勇、吴晨、杨帅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质量监测站:鉴别检验报告、阿勒泰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勇、吴晨、杨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勇、吴晨、杨帅三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中被告人王勇非法经营金额共1223985元,被告人吴晨非法经营金额共1204175元,被告人杨帅非法经营金额共113152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群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勇、吴晨、杨帅现羁押于阿勒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证人名单。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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