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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勇刚故意杀人案)_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8〕74号

被告人王勇刚,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月16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勇刚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3月13日移送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1日,被告人王勇刚的朋友李强(另案处理)与被害人雍某某等因赌钱发生矛盾并斗殴,导致雍某某一方有人受伤。同年8月16日晚22时许,双方相约在惠州市惠城区**花园街谈判,雍某某一方数人先到达,李强带王勇刚和李刚、毛兵、姚俊财、魏小波(均已判刑)等十多人,携带砍刀、匕首、棍棒等工具随后到达。经中间人调解无果后,李刚带毛兵等人持警棍、匕首等工具过去找雍某某,并安排王勇刚等人在后方接应。李刚等人过去后,与对方发生打斗,随后王勇刚持砍刀与魏小波、姚俊财等人加入打斗。雍某某落败逃跑,不慎摔倒在**花园*街**美食店门前。王勇刚、李刚、姚俊财等人则追上去朝雍某某身上乱砍乱打,后逃离现场。之后李强又冲上前持砍刀连续砍击雍某某数刀,后逃离现场。雍某某经送往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雍某某系被单刃锐器刺戳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勇刚无视国法,持械参与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 誉    

2018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勇刚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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