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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勇盗伐林木案)_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王勇,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身份证号码4210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勇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 0 16 年8 月1 日至7 日,被告人王勇在未征得被害人许某某(林权人)同意、且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许某某位于公安县毛家港镇新曙光村南岔子湖鱼池周围的意杨树木出售给他人并砍伐。经鉴定,被伐树木总蓄积量57.3579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王勇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16000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清单、林权证等书证;2、黄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贺某某等人的陈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万成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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