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王勇,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94********,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2015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文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马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9年6月22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马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勇在马关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的马某某家中,盗走被害人马某某放在客厅沙发上的腰包内的一张红色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并记住保内纸条上银行卡的密码。6月20日11时许,王勇口戴蓝色口罩、头戴一顶深蓝色鸭舌帽伪装后,骑行其借用的车牌号为云H1****电动摩托到马关县林海路和信合路岔路口的ATM机上盗取马某某的银行卡内人民币10000元,6月22日16时时许,王勇以同样的伪装方式,骑行同一辆车辆到马关县烈士墓旁的ATM机上盗取马某某的银行卡内人民币1000元。王勇盗取的马某某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内的11000元人民币已全部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黄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勇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琼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勇现被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二百三十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光碟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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