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王勇,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王勇至成都市龙泉驿区永安路万达广场3号门公交站台附近,将受害人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销赃。经认定,王勇所盗窃明某某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80元。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将王勇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走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王勇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小舟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勇现被羁押在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