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王勇,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8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镇**村**社。2019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贵阳市南明分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勇途经贵阳市南明区**路**消毒有限公司旁的家电维修中心门面时,见财起意,以借打手机为由,向被害人王某某的小孩借用被害人王某某正在门面内电烤炉桌面上充电的红米Note 7 Pro手机,趁店内众人不备将手机盗走后离开,将手机以50元价格销赃。经贵阳市南明区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1119元。2020年6月3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勇在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展览馆路段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王勇对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照片及截图、前科信息。
2.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王勇的供述。
4.其他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1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王勇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隽南
2020年8月25日
附:一、被告人王勇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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