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988号
被告人王勇,曾用名王雎,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镇**村**组。因盗窃于2009年6月、12月被江油市公安局分别处行政拘留5日、10日;因盗窃于2009年12月被绵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被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3月、2016年5月、2017年2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有期徒刑6个月、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1个月;因盗窃于2018年10月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个月;2020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刑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晚20时许,被告人王勇到江油市**镇**村**组王某某家处,趁人不备进入王某某家院内,进入被害人赵某某租住的一楼室内房间,将赵某某放在该房间床上的一个单肩包盗走,内有现金900元,得手后往金昌纺织厂方向逃离现场。王勇将所盗现金900余元用于个人生活耗用。2020年6月25日王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勇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勇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志平
检察官助理:雷 闪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勇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附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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