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王勇(化名王子蓦、王子默),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6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保康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保康县**乡**村**组,住**楼**栋**单元**室。2010年6月4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十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9月27日释放。2012年3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十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3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4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29日、自2020年2月3日至3月3日);因案情复杂,2020年1月30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1. 2018年3月,被告人王勇谎称给彭成介绍女朋友“丁某某”,后以“丁某某”名义通过微信与****。期间谎称生病住院骗取彭某某3.57万元。
2.2018年10月,被告人王勇虚构自己的身份及家庭背景,自称“王子蓦”与都某某交往。自2018年12月,王勇谎称自己生病住院、工地出事用钱,骗取都某某7.2万余元。
3.2019年3月,被告人王勇虚构自己的身份及家庭背景,自称“王子蓦”与袁某某交往。自2019年4月,被告人王勇谎称自己生病住院、办事送礼需要用钱,骗取袁某某7.6万余元。
4.2019年4月,被告人王勇虚构自己的身份及家庭背景,自称“王子蓦”与姚某某交往。自2019年5月,王勇谎称表弟钱包被偷、工地工人受伤住院、保康打官司请律师用钱,骗取姚某某3.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都某某、袁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勇的供述和辩解。
二、合同诈骗罪
1.2017年初,被告人王勇化名“王子默”与妻子胡某某前夫舒某某认识,后王勇谎称自己承包的保神高速隧道工程需外包,与舒某某签订了虚假的工程承包合同,以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舒某某5万元。
2.2017年3月,被告人王勇化名“王子默”结识宁某某后,谎称自己承包的保神高速隧道工程需外包,与宁某某签订虚假的工程承包合同,以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宁某某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承包合同、收条等书证;2.证人舒某某、宁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勇的供述和辩解。
三、盗窃罪
1.自2019年5月,被告人王勇与袁某某共同居住于本区“**”5号楼2单元1304室袁某某家中。2019年5月7日,被告人王勇将袁某某放在家中卧室内的一个黄金手镯盗走后典当,获款5000元。
2.2019年6月,被告人王勇将袁某某家中卧室内的一枚黄金戒指盗走后后典当,获款1500元。
经襄阳市襄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戒指、黄金手镯价值共计105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现场照片、被盗物品照片等物证;2.典当票据、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3.证人袁某某、陈某某、某某乙等人的证言;4.襄阳市襄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监控视频、指认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王勇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勇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勇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雅娟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勇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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