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王勇,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84********,汉族,本科文化,**直播公会会长,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县**镇**路**小区**幢**室)。被告人王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浦口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王勇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罗某某、申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勇,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罗某某、申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27日该分局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13日、5月28日,本案先后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8日至10月15日间,被告人王勇向被害人罗某某介绍自己叫“王某甲”,并虚构自己能够承接商业演出让罗某某投资可以参与分红为由,多次骗得罗某某人民币820380元,所骗钱款用于赌博及偿还债务。
2.2019年5月9日至10月28日间,被告人王勇向被害人申某某介绍自己叫“王某乙”,并虚构自己能够承接商业演出让申某某投资可以参与分红为由,多次骗得申某某人民币590970元,所骗钱款用于赌博及偿还债务。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王勇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在审查起诉阶段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勇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张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勇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6.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守珍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勇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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