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邛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勇(绰号:王胖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3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镇**路**号附**号**单元**号。2010年9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9月1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3年3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邛崃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邛崃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勇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王勇在邛崃市文君街办西较场口“尚品茶楼”二楼卡座内以400元钱的价格贩卖一小包冰毒(净重:0.37克)给购毒人员吴某某,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查获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称量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给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犯罪的再犯。被告人王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勇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幼林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勇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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