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勇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798号 

   被告人王勇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因犯盗窃罪,2012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02年8月1日、2008年9月11日、2018年11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十个月、一年十一个月2020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1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王勇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桐镇动力村75号楼下马路边,将1小包价值人民币300元的海洛因贩卖给罗某某。交易完成后双方离开,民警随即将罗某某抓获,并从罗某某身上查获前述海洛因,经称量,海洛因净重0.46克。同年11月4日15时许,民警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桐镇八零一社区路口将王勇抓获,并从王勇所骑电动车内查获王勇所有的1小包海洛因,经称量,海洛因净重0.46克。王勇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毒品物证;

2.王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通话清单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勇的供述与辩解;

5.《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6.辨认、搜查等笔录;

7.毒品交易以及对涉案毒品封存、称量等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勇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王勇另有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勇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植春

检察官助理:杨耀首

2020年12月1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提讯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涉案毒品已全部送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