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勇贩卖毒品案)_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州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勇,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镇**社区**路**号,捕前住砚山县**镇**社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勇涉嫌贩卖毒品罪,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10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11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25日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后,被告人王勇到砚山县**镇**社区**路**号其岳父家中居住,并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马某某、曹某某、钱某某、保某某等人吸食。2019年6月19日20时许,砚山县公安局民警在砚山县**镇**社区**路**号抓获王勇及马某某、曹某某、钱某某、保某某等吸毒人员(4人均作强制隔离戒毒处理),当场从其妻姐马某某住处冰箱下查获王勇藏放的毒品可疑物7包,从王勇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1包,经称量,从该两处查获的片剂状毒品可疑物净重20.54克、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净重3.95克、粉末状毒品可疑物净重101.43克。经鉴定,从王勇藏放其妻姐马某某的住处冰箱下以及其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分别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照片;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勇贩卖毒品海洛因101.43克、甲基苯丙胺24.49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王勇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郎川云

                               2020年1月15日

附:

 1. 被告人王勇现关押于砚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1份,光碟6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