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王勤余,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2021119720124072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金豆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家园39号1802室。被告人王勤余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7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勤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勤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王勤余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秦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王勤余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勤余,听取了被告人王勤余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秦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勤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王勤余编造其父亲做手术需要筹钱、认识北京李教授可介绍给秦某某至无锡市人民医院看病、看病交费、给李教授及医院主任送香烟等理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秦某某现金共计25700元,香烟11条,涉案物品价值共计632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王勤余编造其父亲动手术需要手术费的理由,骗取被害人秦某某现金人民币7000元。
2.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王勤余编造其父亲手术费未筹够的理由,骗取被害人秦某某现金人民币5300元。
3.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王勤余编造其认识北京李教授可介绍给秦某某至无锡市人民医院看病预定床位、给李教授及医院主任送香烟的理由,骗取被害人秦某某现金人民币4500元、苏烟(软金砂)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960元)、中华(硬红)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900元)。
4.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王勤余编造安排秦某某抽血化验的理由,骗取被害人秦某某现金人民币3900元。
5.2020年5月5日,被告人王勤余编造给秦某某交手术费、给李教授送香烟的理由,骗取被害人秦某某中华(软红)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1400元)。
6.2020年5月6日,被告人王勤余编造给秦某某交手术费、给李教授送香烟的理由,骗取被害人秦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苏烟(软金砂)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960元)、中华(软红)香烟3条(价值人民币2100元)。
被告人王勤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上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勤余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勤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勤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勤余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勤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晶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勤余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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