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刑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王化强,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6********,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住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化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化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化强驾驶苏C3****号小型轿车沿贾汪区耿紫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耿紫线18Km+800m处,与郝某某停放在道路南侧的苏CG****号小型轿车发生剐蹭、与鹿某甲、鹿某乙停放在了南侧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及鹿某甲、鹿某乙发生碰撞,后又与杜某某停放在道路南侧的苏CL****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鹿某甲、鹿某乙当场死亡,四车损毁。事故发生后,王化强弃车逃逸,次日投案自首,经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贾汪大队研究认定:王化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鹿某甲、鹿某乙均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鹿某丙、王某甲、王某乙、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化强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化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化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化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害人王化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广波
检察官助理:吴欢欢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化强现羁押在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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