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华业、黄宗兴等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王华业,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坊镇**村**号。2010年8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4年4月29日因裁定假释释放。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宗兴,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6********,汉族,文盲,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坊镇**村**号。2009年8月18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2018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1********,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2006年11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同年10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华业、黄宗兴、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华业、黄宗兴、梁某某于2018年9月9日中午在莱阳市盛隆街被告人梁某某姐夫经营的南滋北味饭店一楼大厅与朋友吃饭期间,在二楼就餐的顾客冯某某和杨某某因反映饭菜卫生问题未得到满意答复,到一楼大厅拨打举报电话进行投诉,被告人王华业拿出手机给打电话的杨某某拍摄视频,杨某某、冯某某上前阻止,并与被告人王华业发生争执,被告人黄宗兴、梁某某随即上前与王华业一起对冯某某拳打脚踢。双方散开后,冯某某又与饭店收银员邢某某发生争执并朝邢某某扔水壶,被告人王华业、黄宗兴、梁某某再次上前对冯某某殴打,并将在前阻拦的杨某某弄倒在地,致杨某某左侧第二、三肋骨骨折、冯某某头顶部长约4cm裂伤口。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冯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2019年8月31日、9月1日,被告人梁某某的家属分别代为赔偿杨某某、冯某某人民币7万元、4万元,取得二人对梁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于某某、邢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冯某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华业、黄宗兴、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华业、黄宗兴、梁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梁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被告人王华业、黄宗兴均系累犯,但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被告人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艳红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华业、黄宗兴现押于莱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处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二页。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