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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华伟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王华伟,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庄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华伟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9月2日,被告人王华伟通过郭某某的京东账号在京东网上购买了气筒、气室、快排阀,之后通过本人淘宝账号在淘宝网购买精密管、堵头、红外线瞄准器、钢珠,用本人支付宝支付了190.5元,郭某某支付给王华伟300元后。王华伟用购买的气枪零部件组装成可击发的枪式管状物一支卖给郭某某,赚取利润人民币109.5元。

二、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王华伟通过拼多多用本人支付宝购买侧压式气筒、精密管及套筒、气室、管夹8字架、钢珠等零部件,购买后组装成可击发的枪式管状物一支,以950元的价格卖给郁某某,赚取利润人民币250元。经鉴定,被告人王华伟所组装并卖出的两只气枪均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购买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华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华伟以盈利为目的,制造、买卖非军用气枪两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华伟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三年至三年零三个月的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使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静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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