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华南,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准格尔旗**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0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华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5时,被告人王华南在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公司自己的宿舍及同事贺某某的宿舍内盗走多张信用卡,套现57000元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王华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华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华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华南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杰
检察员:刘 星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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