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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华友合同诈骗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王华友,曾用名(无),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于2019年5月2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华友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4日,张某某挂靠四川省陆陆建筑有限公司,与会理县新时代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会理新时代矿业有限公司小黑箐乡钒钛磁铁矿矿山道路工程》约定修建矿山道路21公里,后张某某将工程转交王华友管理,当天王华友与四川省陆陆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目标管理责任书》,指定王华友为小黑箐乡钒钛磁铁矿矿山道路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该工程的施工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工作、技术、安全工作,但不得将该工程出卖、转包、分包。2015年上半年,王华友与严某某签订该工程承包合同并收取严某某工程保证金15万元,将该工程承包给严某某来做,在严某某签订合同并交纳工程保证金后,严某某准备进场施工,但发现工地上已经有人在施工,且一直联系不上王华友。  

2015年7月18日,王华友又与受害人李某甲签订《合同书》将会理县小黑箐乡钒钛磁铁矿山道路工程承包给李某甲做,并收取李某甲工程保证金8万元,后李某甲一直无法进场施工且联系不上王华友,王华友亦未退还李某甲工程保证金8万元。

严某某等待两个多月后,经一个姓宋的人介绍,在德昌县与潘某某、木某某、王华友等人见面,经过协商,严某某将小黑箐乡钒钛磁铁矿矿山道路工程转包给木某某做,木某某向王华友缴纳工程保证金18万元,并转交严某某作为退还之前严某某缴纳的工程保证金。2015年7月26日,木某某将18万元工程保证金交给严某某后,王华友与木某某签订《合同书》将小黑箐乡钒钛磁铁矿矿山道路工程转包给木某某来做,但王华友一直未通知木某某进场施工,木某某多次到施工现场进行查看,在2016年3月份发现该工程已经有人在进行施工,后木某某打电话问王华友,王华友称工程已经有人做,木某某交的保证金王华友要退还并承担利息,之后再联系不上王华友,王华友至今未退还木某某工程保证金。

2015年11月6日, 王华友于又与李某乙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将小黑箐乡钒钛磁铁矿矿山道路工程承包给李某乙来做,同时合同内约定修建道路长度为30公里(主合同为21公里),并以借的名义向李某乙、孙某某收取工程保证金18万元后,李某乙、孙某某进场施工,因为王华友没有履行发包方的管理职责,重复发包工程,造成工程施工现场混乱,给李某乙、孙某某造成巨额损失。

2015年12月19日,王华友与汤某某签订《会理县小黑箐乡红凉村钒钛磁铁矿山尾矿坝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将尾矿坝工程承包给汤某某做,并收取汤某某工程保证金10万元,经调查会理县小黑箐乡红凉村钒钛磁铁矿山尾矿坝工程不存在,汤某某报案后,王华友向汤某某退还了工程保证金10万元,其中有3万元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归还。

王华友被抓获后,其家属向受害人李某甲退还骗取的现金8万元,向木某某退还王华友骗的取现金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华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4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军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华友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4.附带民事诉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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