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王华山,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住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华山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华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谎称能办理银行贷款,后通过微信等软件与被害人联系,以改征信、刷流水等为名,诱使被害人支付费用,诈骗被害人钱财。利用上述手段,被告人王华山先后诈骗冯某某、黎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及手机等物。手机等物未进行价值认定。被告人王华山所得赃款已挥霍,手机等物已变卖,变卖后赃款已挥霍。
被告人王华山后被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冯某某、黎某某等人陈述;2.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3.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4.电子证据检验报告等;5.光盘1张;3.被告人王华山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华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华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华山多次诈骗,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华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华山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燕辉
检察官助理 郭文鹏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王华山现羁押在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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