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王华,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4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南充市**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21日被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4年12月5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2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3月19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3日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09年9月20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7月15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年31日至2016年1月3日期间,被告人王华到本市清溪镇易富东街26号3楼,撬开被害人刘某某居住的出租屋门锁,进入屋内窃取一部苹果牌手机(价值约4320)和一部三星牌手机(价值约1800元)。得手后,王华逃离案发现场。
2017年6月1日上午,王华到本市清溪镇村委老围兴广酒楼后一栋出租屋,趁无人之机,进入401房窃取被害人骆某某放在屋内的一台华硕牌电脑(价值约2450元)、一部尼康牌相机(价值约878.4元)和30元现金;进入403房窃取被害人严某某放在屋内的400元现金;进入501房窃取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屋内的一台宏基牌电脑(价值约2800元)、一部VIVO牌手机(价值约2000元)和1200元现金。得手后,王华逃离案发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涉案财物价格认定、DNA对比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刘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王华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华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雨轩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华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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