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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华静抢劫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914号 

  被告人王华静,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村民委员会****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华静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王华静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昆明市官渡区双凤东路某某号“某某主题宾馆”某某号房内,以被害人彭某某与其妹妹开房为由,对被害人以暴力相威胁,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抢走被害人人民币合计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华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华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建议判处三年零二个月以上三年零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春艳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华静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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