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南国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Z119号

被告人王南国(化名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4********(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原四川省重庆市江北县**镇**村**社,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南国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9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7月5日下午,被告人王南国和宋某甲(系被害人宋某乙的弟弟)在原四川省重庆市江北县水土镇云台村磨刀溪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宋某乙与王南国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王南国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刺宋某乙的臀部、胸部等部位,宋某乙在送医途中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宋某乙系被他人用单刀刺器致左胸腔、心包、左心室穿通伤,造成血胸、心包积血、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王南国潜逃至广东省东莞市等地逃避侦查,2020年5月7日,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镇**社区**村**巷**号将化名姜某某的王南国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重点人口呈批表、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傅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宋某甲、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南国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南国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志鑫

检察官助理:钟  铃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王南国现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伍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