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王南炉,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州市**区**街道**街**巷**号**室,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被告人王南炉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州市**区**街道**街**巷**号**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家中。
被告人曾伟文,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31992********,汉族,本科文化,保险公司业务员,住广东省广州市**区**街**村**路**号(户籍地同住址)。被告人曾伟文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蒋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31992********,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区**街**村**路**号,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家中。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泗阳县众兴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崔某某曾因赌博,于2014年1月1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家中。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南炉、李某某、曾伟文、蒋某某、崔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五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五名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3日、2019年5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3月28日退回泗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4月28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6年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王南炉、李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w1305832****、w13692****、w13925****)将“中华”、“红南京”等品牌假冒卷烟销售给他人共计134万余元,并从中谋利。其中,被告人王南炉、李某某多次向被告人曾伟文销售假冒卷烟达120万余元,向被告人崔某某销售假冒卷烟达14余万元。
2. 2016年初,被告人曾伟文明知被告人李某某微信销售的香烟系假烟,仍通过微信(微信号ZWW1188****)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进香烟予以出售,从中赚取差价。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曾伟文通过微信出售假冒卷烟给苏州吴中区的陈某甲达9万余元。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蒋某某帮助被告人曾伟文与买烟客户微信聊天,回复、传递购烟信息。
3. 2016年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崔某某多次从被告人王南炉、李某某处购进14余万元假烟,并将其中部分黑色利群等品牌约23000元的假烟出售给泗阳众兴镇**烟酒门市的陈某乙,将部分红南京、小苏烟等品牌约28400元的假烟出售给潘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王南炉、李某某退赃共计8万元;被告人崔某某退赃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泗阳县公安局现场扣押的香烟、手机等物证照片;
2.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情况说明、微信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
3. 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王南炉、李某某、曾伟文、蒋某某、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五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南炉、李某某明知是假冒卷烟予以销售,销售金额134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伟文、蒋某某、崔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南炉、李某某、曾伟文、蒋某某、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南炉、李某某共同故意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被告人曾伟文、蒋某某共同故意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被告人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秀艳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南炉、曾伟文现被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1598903****)、蒋某某(1392611****)、崔某某(1377645****)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四册和补充证据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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