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王南,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11979********,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中专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个旧市**镇**屯**组**路**号,现住蒙自市**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王南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于2018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南在蒙自**路延长线******店任职销售顾问时,通过虚构能够以优惠价格订购车辆的方式,骗取三名顾客分别向其支付订金。其中,被害人孔某某于同年10月中旬支付订金人民币3万元给王南;被害人林某某于同年11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订金人民币3万元给王南;被害人张某某于同年11月11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订金人民币3万元给王南。
案发后,被告人王南经******店公司工作人员陪同,主动到蒙自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接受调查。
被告人王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南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南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南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南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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