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博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2019年11月22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2019年12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并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博原于2016年至2018年间,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黄庄街、下朱庄街等地,以帮助被害人购买紫泉郡、鸿坤原乡郡、亚泰澜公馆、亿利桦彩城等处房产需要预先缴纳“房票费”等费用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320余万元,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25万元,骗取被害人崔某甲、肖某某人民币共计40万元,骗取被害人崔某乙人民币52万元,骗取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20余万元,骗取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17.5万元,骗取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6万元。后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活动等。
被告人王博原后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韩某某、孙某某等人陈述;
2. 证人贾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4. 被告人王博原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博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博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博原多次诈骗他人钱财,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立召
附:
1.被告人王博原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换押证》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