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三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博学,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86********,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团队经理,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楼**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博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6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月26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曹某某(另案处理)。2014年4月25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注册成立,负责人为曹某某,经营场所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国际**号商服(**层)。该公司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发宣传单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以销售北京中奥鼎盛基金、北京**冠捷公司、农纷期电子商务等私募基金产品为名吸收客户投资,并承诺投资人可以获得7%-12%的年化收益。
2018年5月28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注册成立,负责人为高某某,经营场所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层。
2014年5月,被告人王博学入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后被分配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工作,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参与对外宣传公司理财产品,以高息为诱饵向客户吸收资金,并获得报酬及提成。
经黑龙江裕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博学以投资为由,收取单某某等8人投资钱款金额为人民币6,811,000.00元,返还金额为人民币405,862.00元,剩余未返还金额为人民币6,405,138.00元。
被告人王博学于2019年11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实表现、工商信息、基金收益权证明书、备付函、银行卡交易明细、认购合同、收款确认书、投资协议、客户明细表、再投客户名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单某某、柳某某、郑某某、严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博学、同案行为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2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博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博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博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博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硕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博学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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