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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博等人诈骗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19〕877号

被告人王博,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乡**村**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龙维,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0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7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戴志杰,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乡**村**里**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7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73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乡**街**排**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7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义,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23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镇**街**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7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桑聪,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525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镇**街**号院**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7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724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昔阳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7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7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7日被逮捕,2019年4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博、龙维、戴志杰、张某甲、张义、桑聪、刘某甲、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先后于2018年12月24日、2019年3月11日、2019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博伙同戴志杰、龙维、张义、张某甲、桑聪、刘某甲、黄某甲于2018年3月5日至7月20日间,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星光视界中心某房屋内,以为客户搭建网络商城及推广业务为由行骗,其中王博、戴志杰、龙维诈骗被害人张某丙、王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859500元,张义诈骗被害人黄某乙、高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50200元,张某甲诈骗被害人候某某、周某某、赵某某人民币57000元,桑聪诈骗被害人范某某、刘某乙等共计人民币168600元,刘某甲诈骗被害人张某丁、徐某甲共计人民币55400元,黄某甲诈骗被害人王某乙、徐某乙计人民币82100元。

被告人王博、戴志杰、龙维、张义、张某甲、桑聪、刘某甲、黄某甲于2018年7月2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房屋租赁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王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博、戴志杰、龙维、张义、张某甲、桑聪、刘某甲、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电脑勘查提取光盘等;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博、戴志杰、龙维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义、桑聪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黄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江红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博、戴志杰、龙维、张义、张某甲、桑聪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在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870344****,保证人王某丁,联系电话1351100****、1360124****;被告人黄某甲现在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773366****,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681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十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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