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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博诈骗罪)(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王**,曾用名王**,男,1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因涉嫌诈骗罪,经保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4日,山西****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郑**通过微信联系到被告人王**,被告人王**自称有废旧轮胎出售,双方经过微信协商,郑**以204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购买32.38吨废旧轮胎。当日,该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网银向被告人王**转款20400元。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王**的妻子通过微信退还郑**2000元。被告人王**虚构事实以各种事由推诿,不予送货或退款。案发后,被告人王**返还郑**剩余货款18400元。

被告人王**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19年11月21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共计18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缓刑并处罚金,刑期幅度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缓期一年执行,罚金2000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英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原籍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23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录音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郑**出具的谅解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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