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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占伟、常洪民等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占伟,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4月1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常洪民,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7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徐凯,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栋**单元**室。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崔彬,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单元**室。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占伟、常洪民、徐凯、崔彬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11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19年7月28日、2019年10月102019年12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15日7时许,徐某某(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王占伟、常洪民、徐凯、崔彬等人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商店,持砍刀、镐把等凶器与宫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发生殴斗,致被害人张某某、侯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董某某(另案处理)受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张某某鼻部损失构成轻伤二级、手部损失构成轻微伤,均不构成伤残等级;侯某某头部损失构成轻微伤、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右上臂损伤构成轻微伤、右小腿损伤构成轻微伤,均不构成伤残等级;何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不构成伤残等级;董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鼻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均不构成伤残等级。

经侦查,被告人王占伟于2019年4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佳木斯市向阳区抓获;被告人常洪民、徐凯于2019年1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被告人崔彬于2019年1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说明、伤情诊断书、刑事判决书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代某某、赫某某、宫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侯某某、何某某、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占伟、常洪民、徐凯、崔彬及其同案行为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辨认笔录:辨认人徐凯、徐某某、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占伟、常洪民、徐凯、崔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占伟、常洪民、徐凯、崔彬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占伟、常洪民、徐凯、崔彬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劲松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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