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王占军,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2324197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屯。被告人王占军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4年5月14日被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4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占军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占军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晚,被告人王占军从本市崇川区新城农贸市场返回新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工地。当行至崇川区**新村西大门地段时,见被害人宗某某一手打着雨伞,一手拿着手机打电话,顿起歹念,便尾随其后,行至**新村**幢**单元楼下,王占军见四周无人,便上前将宗某某握在手中的手机夺下。宗某某用手抓住王占军,高喊“抢劫”,王占军挥手挣脱宗某某后逃跑。宗某某紧追并再次抓住王占军胳膊,王占军向外猛甩胳膊致宗跌倒在地。王占军挣脱宗某某后逃出小区大门外,过路群众杨某某听到叫喊声,骑电瓶车追上王占军,并责问王占军为何抢他人手机?王占军慌忙将手机交给杨后逃走。案发后经鉴定,赃物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次日,被告人王占军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调取的被害人被抢手机;
2.户籍证明、生效判决书、购买手机电子凭证;
3.证人杨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占军的供述;
6.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占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占军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王占军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占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晓俊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占军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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