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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占军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王占军(曾用名:王晓鹏、王占文),,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太康县**镇**行政村**村。被告人王占军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9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占军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占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至1月7日期间, 被告人王占军先后至徐州市鼓楼区前进路、黄河西路等地,采取砸盖接线的手段,盗窃他人电动车4辆,价值合计人民币479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占军至徐州市鼓楼区前进路精酿鲜啤大坝头店门口,采取砸盖接线的手段,盗窃王某某白色雅迪牌E3型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30元。

2.2020年1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占军至徐州市鼓楼区前进路淮海农商银行门口,采取同样手段,盗窃李某甲停红色思铭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0元。

3.2020年1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占军至徐州市鼓楼区前进路福尚火锅店门口,采取同样手段,盗窃余某某蓝色英克莱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4.2020年1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占军至徐州市鼓楼区黄河西路状元楼楼下,采取同样手段,盗窃李某乙黑色雅迪牌迅驰型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王占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电动车照片、指认照片、发还照片、购车发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李某甲、余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王占军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 扣押、辨认笔录;

6.视频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占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占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占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占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胜

2020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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