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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占龙强奸案)_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王占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21983********,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乌海市海勃湾区**店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捕前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6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8年6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内蒙古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占龙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3月17日0时许,被告人王占龙尾随被害人霍某某至乌海市海勃湾区大庆北一区,以语言威胁、勒脖子等暴力手段将被害人霍某某带至小区活动室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拍摄裸照。

2.2020年4月9日1时许,被告人王占龙尾随被害人索某某至乌海市海勃湾区大庆南小区25号楼南侧巷道内,以语言威胁、勒脖子等暴力手段欲强奸被害人,因被害人索某某强烈反抗未得逞,被告人王占龙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黑色裤子、黑色上衣等物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霍某某、索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占龙的供述;辨认及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乌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占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占龙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占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占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指控第二起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占龙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占龙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新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正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占龙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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