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五分院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王卫军,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陕西省西安市人,住重庆市渝中区***巷**号*单元*-*(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卫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月1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日、5月17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同年6月17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再次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同年2月16日、5月3日、7月18日起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被告人王卫军为获取高额报酬,受网上人员招募、安排,从陕西省前往缅甸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缅甸),于2018年1月在缅甸境内将毒品海洛因吞匿于腹内,后进入中国境内,将毒品运输至四川省成都市并按指使交给他人。
2018年2月,王卫军在缅甸境内将毒品海洛因吞匿于腹内,将毒品运输至重庆市。期间,王卫军的运毒同伙在运毒途中排出部分毒品后逃离,王卫军携带该同伙排出的毒品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受指使登记住宿旅馆并排出自己体内毒品,其携带的毒品及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共计97颗。王卫军又受指使,接应另外两名运毒者前往其所住宿的旅馆排毒,并将二人排出的毒品连同自己运输的毒品共计147颗海洛因在重庆市南岸区一天桥处交给他人。
其后,王卫军受安排租赁重庆市渝中区***巷**号*单元*-*作为排毒据点,接应运毒者前往该处排出毒品、将毒品交给下家并对未交易毒品进行保管。2018年4月至6月,王卫军接应了田某甲、张某某、姚某某等20名运毒者(均另案处理)。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4日,王卫军在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观音岩公交车站附近接应从缅甸走私、运输毒品至重庆市的田某甲,并带其前往重庆市渝中区***巷**号*单元*-*排泄毒品,田某甲在此处排出毒品海洛因78颗,王卫军受安排将毒品交给下家。
2、2018年4月7日,王卫军在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观音岩公交车站附近接应从缅甸走私、运输毒品至重庆市的张某某,并带其前往重庆市渝中区***巷**号*单元*-*排泄毒品,张某某在此处排出毒品海洛因63颗,王卫军受安排将毒品交给下家。
3、2018年4月9日,王卫军先后在重庆市中山医院附近接应从缅甸走私、运输毒品至重庆市的姚某某、吕某某,并将二人带至重庆市渝中区***巷**号*单元*-*排泄毒品,姚某某、吕某某分别在此处排出毒品海洛因61颗、29颗,王卫军受安排将毒品交给下家。
4、2018年4月13日23时许,王卫军在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220号重客隆超市门口天桥附近接应从缅甸走私、运输毒品至重庆市的潘某某,并带其前往重庆市渝中区***巷**号*单元*-*排泄毒品,潘某某在此处排出毒品海洛因63颗,王卫军受安排将毒品交给下家。
5、2018年4月14日14时许,王卫军在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53号健之佳门口附近接应从缅甸走私、运输毒品至重庆市的赵某某,并带其前往重庆市渝中区***巷**号*单元*-*排泄毒品,赵某某在此处排出毒品海洛因61颗,王卫军受安排将毒品交给下家。
6、2018年4月15日18时许,王卫军在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医院附近接应从缅甸走私、运输毒品至重庆市的于某某,并带其前往重庆市渝中区***巷**号*单元*-*排泄毒品,于某某在此处排出毒品海洛因64颗,王卫军受安排将毒品交给下家。
7、2018年4月16日16时许、23时许,王卫军先后在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附近、中山医院附近接应从缅甸走私、运输毒品至重庆市的刘某某及康某某、王某某,并将三人带至重庆市渝中区***巷**号*单元*-*排泄毒品,刘某某、康某某、王某某在此处分别排出毒品海洛因64颗、66颗、69颗,王卫军受安排将毒品交给下家。
8、2018年4月17日17时许,王卫军在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医院附近接应从缅甸走私、运输毒品至重庆市的邱某某,并带其前往重庆市渝中区***巷**号*单元*-*排泄毒品,邱某某在此处排出毒品海洛因57颗,王卫军受安排将毒品交给下家。
9、2018年5月1日1时许,王卫军在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医院附近接应从缅甸走私、运输毒品至重庆市的李某某,并带其前往重庆市渝中区***巷**号*单元*-*排泄毒品,李某某在此处排出毒品海洛因65颗,王卫军受安排将毒品交给下家。
10、2018年5月2日14时许,王卫军在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医院附近接应从缅甸走私、运输毒品至重庆市的田某乙、吴某某,并带二人前往重庆市渝中区***巷**号*单元*-*排泄毒品,田某乙、吴某某在此处分别排出毒品海洛因65颗、63颗,王卫军受安排将毒品交给下家。
11、2018年5月29日5时许,王卫军在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巷18号附近接应从缅甸走私、运输毒品至重庆市的罗某某,并带其前往重庆市渝中区***巷**号*单元*-*排泄毒品,罗某某在此处排出毒品海洛因64颗,同日19时许王卫军受安排前往江北区盘溪河边将毒品交给下家达某某。
12、2018年5月30日3时许,王卫军在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医院附近接应从缅甸走私、运输毒品至重庆市的贾某某、谢某甲,并带二人前往重庆市渝中区***巷**号*单元*-*排泄毒品,贾某某、谢某甲在此处分别排出毒品海洛因66颗、48颗,王卫军受安排将毒品交给下家。
13、2018年6月6日0时许,王卫军在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医院附近接应从缅甸走私、运输毒品至重庆市的鞠某某、谢某乙,并带二人前往重庆市渝中区***巷**号*单元*-*排泄毒品,鞠某某、谢某乙在此处均排出毒品海洛因62颗,王卫军受安排将毒品交给下家。
14、2018年6月23日8时许,王卫军在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医院附近接应从缅甸走私、运输毒品至重庆市的廖某某,并带其前往重庆市渝中区***巷**号*单元*-*排泄毒品,廖某某在此处排出毒品海洛因71颗。王卫军将汇至其招行银行账户的廖某某运毒报酬1.2万元人民币取出后交给廖某某,并于当日15时许受安排将廖某某排出的毒品海洛因送至江北区盘溪河河边交给下家达某某。王卫军将毒品放入达某某随身携带包内后离开,随即在江北区盘溪路114公交车站被民警抓获。达某某携带毒品进入江北区***小区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单肩包内查获一包疑似疑似海洛因,净重399.2克。经检验鉴定,查获的疑似海洛因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洛因等物证照片;
2.记录本、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田某甲、张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卫军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卫军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1317颗及399.2克,其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 斌
检察官助理:付 茜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卫军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9册;
3.光盘30张;
4.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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