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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卫星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823号

被告人王卫星,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濉溪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街道**街**号**幢**室,住巢湖市**街道**街**号**幢**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1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卫星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将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月17日依法退回巢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巢湖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6日补充侦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9月份,被告人王卫星与崔某某、刘某某、郭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在巢湖市内谋划开设赌场。郭某某负责提供资金,并通过赵某某在赌场内代为放贷。后被告人王卫星伙同崔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在含山县**乡一农村开设赌场,提供赌具,邀集多人进行赌博。王卫星等人从赌场抽头获利约2万元。郭某某、赵某某通过在赌场放贷,非法获利约2万元。

2018年1月份,被告人王卫星伙同任某某(已判决)在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镇村民家中,组织多人用麻将牌以“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持续两天,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7000余元。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王卫星主动到巢湖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卫星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卫星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第一节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卫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王卫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设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卫星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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