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北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王卫,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乡**村**组**号,在津无固定住所。200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9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卫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2月27日、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王卫在天津市河北区**街**宿舍区,采取推门、翻窗等手段进入工人宿舍内,共窃得被害人王某某、车某某等人现金人民币1100余元、手机6部及手提包、钱包等财物。
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在天津市南开区广开中街46号天奕网吧内将被告人王卫抓获。案发后,涉案赃款人民币558元、红色VIVO手机1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赃款、手机照片4张。
2、书证:被告人王卫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扣押清单、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车某某等6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卫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现场检查报告1份。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各1份。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卫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会更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卫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涉案录像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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