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王卫,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5********,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国工程物理院流体物理研究所**,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住绵阳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2020年4月13日被盐亭县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监察委员会指定盐亭县监察委员会调查,2020年4月29日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盐亭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卫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犯罪事实
(一)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卫因中国工程物理院流体物理研究所(下称中物院一所)工作需要,负责采购“MOSFET组件”、“高压MOSFET开关模块及高压IGBT开关模块”、“脉冲充电模块”和“高压引出电源”,遂与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张某某协商,帮助*甲公司取得上述四采购项目,并由王卫负责制作产品。王卫利用其采购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用推荐*甲公司参与询价或以*甲公司为单一来源采购,提前告知张某某项目报价等方式,帮助*甲公司与中物院一所签订上述四个采购合同。
为骗取合同款,王卫在未制作出也未收到合同约定产品的情况下签写送货单,并在检验员电话询问时谎称已收到货且能够正常使用,或在检验员到现场检验时用类似产品冒充合同产品,使四个合同均顺利通过检验。中物院一所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分别将四个合同的全部货款56.998万元支付给*甲公司。张某某收到货款后,将事先约定分成的31.7万元支付给王卫,后又就四个合同给王卫分红5.39万元,王卫共计从该四个合同中获利37.09万元。
(二)2018年10月,绵阳市**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得知王卫负责“射频源电子枪电源辅助系统”、“栅控电源组件”、“高压开关组件”三个项目的采购工作,便提出希望由*乙公司供应上述产品,王卫同意。王卫以相同方式帮助*乙公司与中物院一所签订上述三个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王卫与刘某某协商由王卫制作产品,并约定分成比例。
为骗取合同款,王卫在未制作出也未收到合同约定产品的情况下,以同样手段使该三个合同均顺利通过检验。中物院一所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别将三个合同的全部货款42.71万元支付给*乙公司。2019年1月,在收到货款后,刘某某在车内、*乙公司办公室、科学城大门外龟博士洗车场等地,分三次将约定的30.87万元现金交给王卫。
(三)2018年7月,王卫负责采购直流高压模块,主动找到杨超,约定王卫帮助杨某某实际控制的绵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丙公司)获得该采购项目,由王卫制作产品并获得合同货款60%的分成。王卫以相同方式帮助*丙公司与中物院一所签订了该采购合同。
为骗取合同款,王卫在未制作出也未收到合同约定产品的情况下,以相同手段使合同顺利通过检验。中物院一所于2018年11月26日向*丙公司转账支付全部货款8万元,杨某某于2019年1月5日将约定的4.8万元支付给王卫。
二、受贿犯罪事实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王卫利用其中物院一所**的职务及负责相关采购工作的职责便利,帮助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丁公司)与中物院一所签订光导开关触发系统技术服务合同、大功率激光二极管采购合同。2016年11月20日,王卫收受*丁公司实际控制人余某某为了感谢其帮助取得上述二项目,以赞助王卫出国做访问学者为名义所送人民币11万元。
案发后,王卫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卫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国有资金共计107.708万元,数额巨大;收受他人财物1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卫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卫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卫平
检察官助理:杨月光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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