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安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双平,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9********,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小学文化程度,住安居区**镇**村**号。2016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双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王双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王双平在遂宁市大英县、安居区安居镇三次实施盗窃,共盗得两轮电动车三辆。经遂宁市安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共计人民币2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双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双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双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双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双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延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双平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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