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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受保盗窃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1〕67号 

  被告人王受保,曾用名王建倩,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01973********,汉族,文盲,住贵州省台江县**乡**村**曾因盗窃,于2019年1月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1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受保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受保至本市横店镇明清宫街118号附近,趁四周无人之际,采用拉车门的方式,从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于此的号牌为浙G2****的白色奔驰轿车的中控储物箱内窃得人民币4000元。

2021年1月23日,被告人王受保被抓获归案,其用赃款购买的摩托车1辆及剩余赃款人民币2825元被公安机关扣押。扣押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 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王受保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受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受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受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受保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宇平

(院印)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受保现被羁押于本市看守所;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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