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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召、叶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9〕429号

被告人王召,男,199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5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镇**村**组。2016年1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7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召、叶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6日凌晨1时,被告人王召在本市碑林区西大街普罗旺斯酒吧饮酒后驾驶牌照为陕A****3的黑色奔驰车辆搭载被告人叶某某及另外三人行驶至环城南路振兴路口时恰逢交警碑林大队在此开展酒后驾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被告人王召发现前方有交警在执勤检查,因其系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同乘人即被告人叶某某故对被告人王召说:“王召,你赶紧跑,被交警逮住就完了”。后被告人王召驾车冲撞交警设置的盘查卡口,冲卡过程中造成一名执勤辅警受伤,其所驾驶的奔驰车右前方与一辆执勤的制式警车头部相撞。被告人王召在冲卡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一辆牌照为陕A****7的吉利牌出租车(受损评估3200元)和一辆牌照为陕D****5白色奥迪车(受损评估18590元)不同程度受损。后因奔驰车发生故障,上述被告人及同乘人员便弃车逃离现场。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王召在咸阳市礼泉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7月1日,被告人叶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

2.抓获经过;

3.门诊病历、警官证及证明、受损车辆维修发票及结算单;

4.指认笔录及照片;

5.辨认笔录;

6.被告人供述;

7.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召系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冲击交警部门关卡,先后造成一辆警车和两辆私家车不同程度损坏及一名执勤辅警损伤,被告人叶某某明知被告人王召系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交警部门检查时仍教唆其驾车冲卡,对被告人王召实施的危害行为起到了心理上的帮助作用,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枫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召、叶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五册;

3.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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