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王可新, 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路**号**栋**单元**室)。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可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2020年5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8日、2020年6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1日,被告人王可新在哈尔滨市道外**城**小区被害人孙某某家中,虚构自己有能力在银行多贷款项的事实,将孙某某母亲刘某某名下的一台黑AW****号宝马汽车及车辆手续骗走,当日,王可新在哈尔滨市道外区**4S店门口,虚构该车系自己单独所有的事实,将该车辆以4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徐某某。2014年11月某日,徐某某将该车以4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肖某某。2014年12月20日,肖某某指派赵某某在哈尔滨市**二手车市场为该车办理过户时,孙某某用备用钥匙将车辆开走并于2015年2月某日将该车辆转卖给他人。王可新造成徐某某损失人民币40万元,赃款均被王可新挥霍。
被告人王可新于2019年12月5日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微信聊天记录、王可新对孙某某出具的收条、王可新与徐某某车辆买卖协议等;
2.被害人孙某某的证言;
3.证人徐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冉某某、赵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可新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可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栩莹
2020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可新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被告人王可新认罪认罚具结书;
3.本案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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